陈永焱诉郭金泉、周华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追加被告周永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车上人员好意同乘无证驾驶 过错责任
裁判要点
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中一辆车的乘车人员跌落地上受伤,受害人是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应以发生事故时受害人所处的位置为依据,乘车人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并未离开车辆,应作为车上人员,本车车辆的交强险不对车上人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Ycc365下载_365bet下注_365bet中文官网人民法院(2013)茂信法民三初字第69号(2013年5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5日,周华权驾驶户挂其父亲周永寿的粤K53U65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蓝飞龙、陈永焱与郭金泉驾驶自己的粤KW614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刮碰,造成两车损坏,周华权、蓝飞龙、陈永焱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Ycc365下载_365bet下注_365bet中文官网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10日出院,住院共26天。原告于2013年2月5日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粤KW6148号牌货车于2012年4月11日在被告太平洋信宜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这次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32039.15元;2、护理费1438.4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4、鉴定费2379.7元;5、交通费424元;6、伤残赔偿金37486.80元;7、误工费1997.34元;8、后续治疗费8000元;9、营养费2000元;10、精神抚慰金7000元。上述共计91065.42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太平洋信宜支公司、周华权、郭金泉共同赔偿91065.42元给原告陈永焱;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合理请求,我司同意在粤KW6148号车辆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分项限额的,我司不同意承担。对原告的诉请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01时10分,被告周华权持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驾驶证驾驶户挂其父亲周永寿的粤K53U65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蓝飞龙、陈永焱行经G207线Ycc365下载_365bet下注_365bet中文官网玉都公园对出路段横过到对向道路逆向往皇廷宾馆方向行驶时,与郭金泉驾驶自有的粤KW614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快车道里相刮碰,造成两车损坏,周华权、蓝飞龙、陈永焱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26日,Ycc365下载_365bet下注_365bet中文官网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周华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郭金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乘车人蓝飞龙、陈永焱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陈永焱被送往Ycc365下载_365bet下注_365bet中文官网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10日出院,住院共27天。为此,原告陈永焱用去医疗费共计32039.15元。原告住院期间,前十天由其父亲陈穗雄及兄长陈永泰两人护理,其余时间由其父亲陈穗雄一人护理,两人均是农业居民。2013年2月4日,原告委托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该鉴定机构认定陈永焱之伤应系本次车祸所致,构成“道标”Ⅸ(九)级伤残,为此,原告因进行伤残鉴定用去检验鉴定费1920元及茂名市中医院的检查费459.7元,合计为2379.7元。
被告郭金泉驾驶的粤KW6148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是其本人,其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被告郭金泉于2012年4月11日向被告太平洋信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周华权没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驾驶的粤K53U65号牌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是其父亲周永寿,事故发生时,被告周永寿、周华权没有为该车购买有交强险。截止2013年3月23日,被告周华权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仍在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已预支了87000元医疗费到该医院进行治疗。事故发生时,被告周华权驾驶车辆无偿搭乘蓝飞龙及原告陈永焱外出游玩。本次事故的另一伤者蓝飞龙系轻伤,其表示不需要起诉请求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周华权、周永寿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陈永焱。
裁判结果
广东省Ycc365下载_365bet下注_365bet中文官网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茂信法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分项范围内赔偿人民币53942.8元给原告陈永焱;二、限被告郭金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8951.75元给原告陈永焱;三、限被告周华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14621.18元给原告陈永焱;限被告周永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6266.22元给原告陈永焱;四、驳回原告陈永焱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没有提出上诉,表示服从判决。
四、评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Ycc365下载_365bet下注_365bet中文官网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华权负事故的主要Ycc365下载_365bet下注_365bet中文官网
责任,被告郭金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蓝飞龙及原告陈永焱无事故责任。原告陈永焱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残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陈永焱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周华权及被告郭金泉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郭金泉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信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陈永焱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3203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及营养费1500元,合计34839.15元。又因被告周华权尚在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表示不放弃分配粤KW6148号货车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根据本案的实际,酌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10000元内预留5000元给被告周华权。因此,被告太平洋信宜支公司在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5000元给原告陈永焱,超过该医疗费赔偿限额部分为29839.15元(34839.15元-5000元),由被告郭金泉、周华权按相应的事故责任赔偿给原告陈永焱,被告郭金泉承担30%责任赔偿8951.75元给原告陈永焱,被告周华权承担70%责任赔偿20887.4元给原告陈永焱;鉴定费用2379.7元、护理费1438.43元、残疾赔偿金3748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1637.87元,合计48942.8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依法应由被告太平洋信宜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8942.8元给原告陈永焱。因此,被告太平洋信宜支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53942.8元(5000元+Ycc365下载_365bet下注_365bet中文官网
48942.8元)给原告陈永焱。关于被告周永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被告周华权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被告周永寿,其没有为该车购买有交强险,且被告周华权没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被告周永寿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法在被告周华权应承担赔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周永寿根据过错责任赔偿6266.22元给原告陈永焱,被告周华权根据过错责任赔偿14621.18元给原告陈永焱。
案例注解
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中的“第三者”,是指本车驾驶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的车上人员。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不包括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本车车上人员系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而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应以发生事故时受害人所处的位置为依据确定受害人是否是车上人员。本案的原告陈永焱是周华权驾驶车辆上的同车乘员,事故发生的瞬间,陈永焱并未离开周华权驾驶的车辆,陈永焱仍应是该车的车上人员。因此,其不能要求周华权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虽周华权驾驶的车辆没有购买有交强险,也不能要求周华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郭金泉驾驶机动车与周华权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陈永焱受伤,郭金泉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由于陈永焱是周华权车辆的车上人员,其不能要求周华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分担。
“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一方无偿允许他人搭乘,也称“搭便车”。搭乘车辆过程中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搭乘人要求本车驾驶者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若本车驾驶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搭乘人可以侵权之诉请求本车驾驶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周华权无驾驶证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超越前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周华权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受害人陈永焱虽是无偿搭乘,但其也可要求本车驾驶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周华权无证驾驶车辆,其父亲周永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周华权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辆交给周华权驾驶,周永寿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郭金泉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郭金泉与周华权按事故责任分担。故对于周华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周永寿承担过错责任。周永寿与周华权之间没有连带赔偿的事由,故周永寿应承担按份责任,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其的赔偿责任为30%。
第一审法院审判员:黄燕